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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违约小攻略

2011-12-21 12:55| 发布者: vv8| 查看: 558| 评论: 0

摘要:   就业违约小攻略   第一种情况:   就业意向达成,推荐表到公司,还未做进一步处理。   处理方法:   1.先争得公司同意(可能会交适量罚款)   2.然后拿回你的全部材料   3.向学校解释,如果学校要罚 ...
 
  就业违约小攻略
 
  第一种情况:
  就业意向达成,推荐表到公司,还未做进一步处理。
  处理方法:
  1.先争得公司同意(可能会交适量罚款)
  2.然后拿回你的全部材料
  3.向学校解释,如果学校要罚款,可以交罚款。某些特殊的学校可能会有惩罚措施,比如不让留京。这个是该校的土政策。
  违约损失:
  这种情况最简单,损失在0k-3k之间
  第二种情况:
  就业意向达成,推荐表到公司,三方签署,公司还未做进c1
  一步处理。
  处理方法:
  1.先争得公司同意(可能会交适量罚款)
  2.然后拿回你的全部材料,包括三份三方
  3.向学校解释,如果学校要罚款,可以交罚款。某些特殊的学校可能会有惩罚措施,比如不让留京。这个是该校的土政策。
  违约损失:
  这种情况经济损失稍大,损失在3k-7k之间
  第三种情况:
  就业意向达成,推荐表到公司,公司已经申报进京指标,还未得到审批。
  处理方法:
  1.等待审批结果,如果没有审批通过,就从公司拿回你的全部材料,拿到公司承认未能办理你进京手续的证明.如果审批通过,参考情况四。
  2.向学校解释,公司未能成功办理你的北京户口,公司方违约,如果学校要罚款,不要交罚款。如果已经签署三方,再从学校要新的。
  违约损失:
  这种情况最不确定,如果没有到情况四,损失0k。
  第四种情况:
  就业意向达成,推荐表到公司,公司已经申报进京指标,并得到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
  处理方法:
  抉择吧:
  1.和公司摊牌,说不想去他们公司,愿意交适量违约金,请求公司准许你不去他那里上班,一年之后将户口和档案转出。本方法代价,交违约金,风险是可能和公司闹翻,他们就是不放你,或者更黑的可以中止你的户口审批进程,造成死档和黑户!!
  2.放弃新的机会,老老实实和签约的企业干一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面,努力和公司领导搞好关系,争取能顺利被放出来并尽量少交违约金。违约金至少可以少交一年,闹翻的风险也小了很多,但浪费一年的时间。
  违约损失:
  这种情况最无奈,损失20-50k和一年的时间,很亏,还不如当初就找Hukou我挂靠呢。
  第五种情况:
  已经到公司上班,在试用期内,想跳槽。
  处理方法:
  老老实实和签约的企业干一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面,努力和公司领导搞好关系,争取能顺利被放出来并尽量少交违约金。
  违约损失:
  这种情况最迷惑人,80%的毕业生这时候会想到查劳动法相关b规定,里面有“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负担责任”的说法。但这条是没有作用的,*已经建议企业,不要在应届生的合同中存在“试用期”的说法,但企业为了少发工资还是沿用这个说法,但含义已经改变。 应届生的“试用期”和往届生的试用期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应届生的“试用期”除了拿的工资少以外没有别的好处。 :(为什么这么不合理呢,Hukou我也知道不合理,但这是个不公平的市场,供求严重不平衡,应届生就是处于这样不利的地位啊。
 
  就业违约小攻略的延伸阅读:大学生求职陷阱:劳动法违约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早在2005年9月,肖某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肖某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支付10000元违约金。而今,肖某已大学毕业,可公司一直没有安排肖某就业。在肖某的一再坚持下,公司终于亮出了底线:只愿意支付违约金,不可能安排肖某就业。肖某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也遭到断然拒绝。肖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肖某不能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此类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其作用在于: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如毕业生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未根据预约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对预约的违反,必须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就业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而肖某的情形,仅仅限于就业协议书,而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保护,不能获取经济补偿。
 
  本案告诫学子,为避免学校、用人单位“反悔”而造成的损害,可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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