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聘用协议的处理
尚某是某中学的退休教师。我们是一民办中学,尚某来我学校应聘高中数学教师。去年5月,我们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每月工资4000元,期限两年。但后来因学生反映尚某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年龄问题经常颠三倒四。今年9月,我学校与尚某提前解除了协议。现尚某要求我学校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协议当月的工资。请问,我学校是否应支付尚某补偿金及工资。 劳动法律师解答: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尚某与你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退休,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尚某作为中学退休教师,与原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享有养老保险等依劳动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尚某每月工资4000元,但是该协议属于劳务合同,应依据合同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你学校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应支付解除合同当月的劳动报酬,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应酌情支付解除劳务合同的违约金。
提前解除聘用协议的处理的延伸内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