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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

2013-11-18 17:14| 发布者: sisi8| 查看: 263| 评论: 0

摘要: 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于 年 月 日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   如有争议: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依法向天津经 ...

 

 

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于 年 月 日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

  如有争议: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依法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无争议: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本人情况属失业人员:可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天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经确认后可到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属性天津( )天津农业( )外地( )原工作岗位及职务

  本单位工作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单位投保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联

  调转关系凭证

  解除劳动关系原因: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合同终止

  ④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

  ⑤用人单位辞退(除第④项外)

  ⑥劳动者辞职

  其他说明:

  经济补偿发放月数 经济补偿发放金额

  工资发放截止日期 其它补偿金额

  其它扣款 本通知签发经办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工会意见:

  工会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本人确认收到此通知。

  劳动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档案续存、调转、失业确认等均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的延伸内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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