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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2011-11-28 21:24| 发布者: vv7| 查看: 1813| 评论: 0

摘要: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的延伸阅读:流产能休假 专家有话说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亦可休假,且所在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相关报道见18版中国新闻)。为此本报特邀请专家、律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析。
 
  ●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 合肥市妇联副主席吴红 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更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妇女的权益,这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这是建立在尊重女性与男性性别差异基础上的男女平等观念的体现,这也符合当前竞争激烈条件下,女性身心健康现实的需要。
 
  ●保护了职工利益 安大社会与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范和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在调整劳资关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作为协调者,一方面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要更多地保护职工利益,尤其是相对处于弱势的女性职工。当前社会下,这些协调工作还有亟待改进的地方,保护也不仅局限于女性职工,而应普及到所有职工。
 
  ●与国际接轨势在必然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王明红 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达国家在选择世界工厂时,会对当地的劳工保护进行审核和评估,所以,女职工保护的全球接轨也是势在必行的。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这条很具有人性化,规定得很细致。但是该草案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及监管单位的设定,又是粗糙的,可能导致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扯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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