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辞退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典型案例 2006年中旬,朝阳区内一家公司,一次集体性地辞退了十五个员工。刘先生与李先生就是其中的两位。被辞退之后,刘、李两位员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结果单位在应诉时,说单位从来也没有辞退过他们,他们一直以来,处在长期旷工的状态中。两位员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曾经被单位辞退过,遂败诉。 劳动律师分析: 辞退案件,并非所有的细节皆由公司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李两位员工被辞退后,向仲裁委主张经济补偿金与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法定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第一个前提是单位对其进行了辞退,对于这一事实,员工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如果员工手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而且单位也拒不承认的话,员工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很多人都认为,在辞退案件中,应当由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认识并没有实质性的错误,但是对于辞退案件,单位是对辞退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并非对是否辞退负举证责任。辞退案件的举证责任也是需要细分的。员工如果申诉,就需要明白自己的举证责任在哪里,以预见自己申诉的风险所在,尽可能地取得相关的证据,以更好地维权。
律师谈辞退纠纷案件如何举证的延伸内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