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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013-11-18 18:07| 发布者: sisi8| 查看: 275| 评论: 0

摘要: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深圳A公司员工张某,在A公司工作了4年,公司一直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张某,并不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公司的理由是:双 ...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案例一:深圳A公司员工张某,在A公司工作了4年,公司一直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张某,并不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公司的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对双方都没有合同期限的限制,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案例二:深圳B公司员工李某,在B公司工作了9年,入职时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再签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法释[2001]14号第16条和劳社厅函[2001 ]249号的规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不给李某经济补偿金。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李某的请求。

  究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评析] 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笔者认为,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

  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李某的请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的规定,认为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就意味着只要签了一次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之后无论多长时间没有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无论是一开始就没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法释[2001]14号第16条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但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论解除何种事实劳动关系,都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延伸内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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