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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2013-11-18 17:09| 发布者: sisi8| 查看: 299| 评论: 0

摘要: 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虽未提供正常劳动,但由于未提供正常劳动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劳动者的故意或过失,故用人单位应 ...

 

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虽未提供正常劳动,但由于未提供正常劳动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劳动者的故意或过失,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的延伸内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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