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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假规定

2011-11-28 21:37| 发布者: vv7| 查看: 2019| 评论: 0

摘要:   上海市婚假规定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 ...
 
  上海市婚假规定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
  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综上:正常情况下,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的婚假为10天。
 
  上海市婚假规定的延伸阅读:流产能休假 专家有话说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亦可休假,且所在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相关报道见18版中国新闻)。为此本报特邀请专家、律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析。
 
  ●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 合肥市妇联副主席吴红 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更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妇女的权益,这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这是建立在尊重女性与男性性别差异基础上的男女平等观念的体现,这也符合当前竞争激烈条件下,女性身心健康现实的需要。
 
  ●保护了职工利益 安大社会与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范和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在调整劳资关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作为协调者,一方面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要更多地保护职工利益,尤其是相对处于弱势的女性职工。当前社会下,这些协调工作还有亟待改进的地方,保护也不仅局限于女性职工,而应普及到所有职工。
 
  ●与国际接轨势在必然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王明红 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达国家在选择世界工厂时,会对当地的劳工保护进行审核和评估,所以,女职工保护的全球接轨也是势在必行的。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这条很具有人性化,规定得很细致。但是该草案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及监管单位的设定,又是粗糙的,可能导致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扯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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