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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2011-11-27 01:11| 发布者: vv7| 查看: 3555| 评论: 0

摘要:   新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新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 ...
 
  新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新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 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新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延伸内容:拒付加班费别再拿“单位规定”说事
 
  国家法律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日上班能获得比平时多出2倍甚至3倍的加班工资,但是个别单位利用所谓的“单位规定”拒付这笔加班工资,他们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保护呢?近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加班工资的劳资纠纷。
 
  刘某供职于苏州某饭店,职务是客房部主管。职务的性质使她的工作时间很不规律,时常会加班加点。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该饭店保证刘某每月休息四天,其他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不按休息日计算。即使存在加班,刘某的具体加班天数也应按实核实。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需经部门领导批准,经人事培训部审核后给予调休单,因工作需要而无法补休的则按加班工资补发。而在实际操作中,刘某经常超时工作。2010年8月底,刘某与该饭店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要求饭店支付其加班工资,该饭店以合同约定周六为工作日及已经安排刘某调休为由,拒绝支付刘某加班工资。2011年初刘某起诉至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饭店不服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起诉至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该饭店的规定已经违法。其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应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批准。该饭店以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刘某加班工资,但未提供已获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据,即使集体合同中有约定,也不能替代行政部门的批准。近日,沧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饭店支付刘某在职期间的近2万元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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