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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婚假的规定

2011-11-28 21:27| 发布者: vv7| 查看: 1588| 评论: 0

摘要:   劳动法关于婚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 ...
 
  劳动法关于婚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劳动法关于婚假的规定的延伸阅读:流产能休假 专家有话说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亦可休假,且所在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相关报道见18版中国新闻)。为此本报特邀请专家、律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析。
 
  ●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 合肥市妇联副主席吴红 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更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妇女的权益,这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这是建立在尊重女性与男性性别差异基础上的男女平等观念的体现,这也符合当前竞争激烈条件下,女性身心健康现实的需要。
 
  ●保护了职工利益 安大社会与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范和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在调整劳资关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作为协调者,一方面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要更多地保护职工利益,尤其是相对处于弱势的女性职工。当前社会下,这些协调工作还有亟待改进的地方,保护也不仅局限于女性职工,而应普及到所有职工。
 
  ●与国际接轨势在必然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王明红 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达国家在选择世界工厂时,会对当地的劳工保护进行审核和评估,所以,女职工保护的全球接轨也是势在必行的。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这条很具有人性化,规定得很细致。但是该草案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及监管单位的设定,又是粗糙的,可能导致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扯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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