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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1-11-24 21:49| 发布者: vv7| 查看: 2198| 评论: 0

摘要: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尊敬的公司(公司全称):   我叫××,于200×年×月进入贵公司,从事备料工作,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200×年×月× ...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尊敬的公司(公司全称):
  我叫××,于200×年×月进入贵公司,从事备料工作,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200×年×月×日,我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级伤残(从健康人变成了残疾人),在我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只按底薪发放我的工资(低于工伤前月平工资),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公司以上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使我的劳动权益无法得以保障,故今天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请贵公司依法支付我的工资及各项工伤待遇。为谢!
  此致
  员工:
  年  月  日
  注:如果公司无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那要辞工最好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注:辞工书写好交公司之前应复印几份留底。
  提示:现实中因工受伤后,在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工伤工友的工资应按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但公司一般都不会按此标准支付,只会按底薪支付。为此公司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假如工伤工友康复后不愿留在原公司工作,可以及时辞工,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辞工方法参考: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接收我们的辞工书,或不承认接收到辞工书,造成我们辞工困难。
  特提供以下方法供参考:
  (1)写好辞工书后,写明自己的最后工作日期(一般30日后),每份上都签名和并签署日期然后复印多份(至少3份)。
  (2)原件亲自交给自己的上司主管部门;一份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厂方(要在特快专递的留言栏里注明:“本人的辞工通知书”)并保留好特快专递的回单和收据;另一份自己保留作证据。
  (3)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厂牌、工卡、工资单等)。
  (4)辞工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可带着辞工书副本和特快专递的回单和收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延伸内容: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有一些特殊法律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存在误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备以上三项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标准,那么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是双方实质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不符合上述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调整。劳务方只能通过劳务合同主张合同权利,无权依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主张劳动权益。
 
  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我国劳动法律禁止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劳动者只能向一个用人单位主张我国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同时为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的工作,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向其主张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交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避免劳动者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退休职工依法享受退休福利待遇,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返聘,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退休再就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途径就是劳务合同,退休再就业职工必须慎重签订劳务合同,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只能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目前不少用人单位看到退休再就业职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具有节约用人成本、业务成熟等优点,倾向聘用退休人员。鉴于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为降低企业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依法明确约定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合同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用工单位不能因为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就完全撇清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作者系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 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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