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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外借是劳务派遣么

2013-11-5 13:11| 发布者: sisi8| 查看: 241| 评论: 0

摘要:   委派、外借是劳务派遣么   劳动派遣与委派、外借不同,外借、委派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完成其某项业务工作,安排劳动者到关联单位去从事相应的工作,应接受原单位与借用或派往企业的双重管理。外借或委派期间员 ...

 

 

委派、外借是劳务派遣么

 

 

  劳动派遣与委派、外借不同,外借、委派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完成其某项业务工作,安排劳动者到关联单位去从事相应的工作,应接受原单位与借用或派往企业的双重管理。外借或委派期间员工是否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集团型公司的劳动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典型模式:

  (1)所有从业人员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子公司从业人员由母公司统一委派和管理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2)所有从业人员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以子公司为单位进行相对独立的人员管理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3)所有从业人员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公司将人事事务委托母公司代理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4)核心员工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他从业人员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分级分类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条的规定,如果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那么,员工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变更或延续劳动合同,原  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职工的待遇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案例 被委派到下级单位的员工向谁维权

  某大药房下设的法人单位某医药公司诉称,2007年1月至月,医药公司陆续招用三名员工后,派到大药房工作。2008年月,三名员工就加班费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大药房称与三员工无任何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相关证据裁决大药房分别支付三员工加班费6000元及2008年2月至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大药房诉至法院,称其上级单位医药公司与三员工之间签有劳动合同,请求法院撤销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的仲裁裁决。

  分析

  我们认为,本案中首先要明确三名员工是否与医药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届满。如果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则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加班费和工资应当由哪一方来支付;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由医药公司和大药房共同负担,员工可以向大药房或者医药公司主张权利,或者向两个单位共同主张权利。如果三名员工与医药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但期限届满后没有续签,则大药房和三名员工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应该直接向大药房主张权利。

 

  委派、外借是劳务派遣么的延伸内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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