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式派遣
“雇主式派遣”即区别于目前劳务派遣普遍为客户提供的用工招聘、面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中介式派遣的一种全新的、更高层面的专业化劳务派遣管理服务模式,它是对现有“中介式派遣”的质的提升。 “雇主式派遣”与中介式派遣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仅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单纯局限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上,而是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真正雇主,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承担着劳动法律责任的同时,对被派遣劳动者还承担着教育培训责任、职业生涯规划和企业文化培养的责任以及为被派遣劳动者构建互相尊重,心情舒畅、快乐和谐的工作氛围和良好人际关系的责任。从而全面回答了当前 “三角雇佣关系”中“谁是劳动者的雇主、劳动者在为谁工作、谁为劳动者的权益负责”的突出问题: 1、公司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雇主式派遣”的基础 2、公司重视被派遣劳动者技能素质的持续培养和提升,是“雇主式派遣”与“中介式派遣”的根本区别 3、公司承担培养企业文化、构建互相尊重、心情舒畅、快乐和谐的工作氛围和良好人际关系的责任,是“雇主式派遣”不懈追求的目标。
雇主式派遣的延伸内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