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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的毒瘤

2013-11-5 12:48| 发布者: sisi8| 查看: 132| 评论: 0

摘要: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的毒瘤   在超市推销商品的销售员工,大多数是被超市“隐蔽雇用”,超市不与她们直接签订合同、不给上保险。这些被“隐蔽雇用”的促销员不是真正的受雇于超市,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的毒瘤

 

  在超市推销商品的销售员工,大多数是被超市“隐蔽雇用”,超市不与她们直接签订合同、不给上保险。这些被“隐蔽雇用”的促销员不是真正的受雇于超市,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正因为这样,劳务派遣从新的《劳动合同法》一面世起,就在现实中被泛滥使用,成为不少企业降低人力成本、掌握用人主动权的法宝。

  何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即为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的一种用工制度。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也就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当下,这种雇用关系无疑把众多需要一份职业来养家糊口的员工推向更加孤立无助的境地。

  其实,如超市、商场一样隐蔽雇用员工的做法早就有了报道,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就有不少企业纷纷抓住“劳务派遣”这根钢丝绳往上爬,连国有大中型企业,如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而超市、商场等服务业原本就是雇用员工相对灵活的单位,一些员工被迫与劳务公司签证雇用合同也就不难理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企业就极力地钻着“劳务派遣”这个空子,更为可怕的是,当被隐蔽雇用的员工的权利被侵害后,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企业的做法却很少被质疑,甚至有些法律专家也轻率地认为员工与用人企业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只看到表面而不予追查真相的态度无疑是在助长一些人借劳务派遣的名义行不公,将用工所产生的风险转嫁给社会来承担。我看,“劳务派遣”是一颗《劳动合同法》与生俱来的毒瘤,《劳动合同法》是该考虑修改的问题了。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的毒瘤的延伸内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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