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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九章知识点

2012-12-11 11:14|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587| 评论: 0

摘要: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九章知识点第九章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9.1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9.1.1 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 ...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九章知识点

第九章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9.1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9.1.1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广义上来说,职业行为不局限于在工作时间内或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对较受公众关注的银行业而言,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非常重要。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并于2007年2月9日在全体会员大会上正式通过。
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文化的建立和职业操守的践行,2006年10月制定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这些规定将违反银行业职业操守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从而在监管当局政策指引层面为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确立了保障。
9.1.2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如将IT业务外包给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公司,将审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律及合规事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9.1.3 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9.2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9.2.1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 
银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负债经营的行业,声誉是银行的生命线。声誉风险可能导致银行客户流失甚至银行挤兑,将银行置于濒临倒闭的边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所服务的机构的声誉。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对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恪守,不能够以任何理由违反和抗辩。
9.2.2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树立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合规风险是银行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9.2.3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是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的基本前提。由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银行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资格是指通过考试或认可而取得的各种资格。
能力是通过学习和实践所具备的技能,包括理论水平、实务操作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取得一定的从业资格认证,是从业人员具备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的一种证明。
9.2.4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9.2.5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客户信息是指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提供授信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时所掌握的客户的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客户隐私主要是指个人客户的婚姻及家庭状况及其他不愿被他人所知悉、掌握的情况。
9.2.6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公平竞争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金融服务的种类、质量和效率等手段,而不是靠低价销售、贬低对手、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同时,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共同建立合作共赢的良好行业风气。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折扣和佣金必须如实入账。不如实入账将会被认为是商业行贿或受贿行为,一旦发生,就将面临法律或纪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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