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权利取得、变更和消灭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知识点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最初取得) | 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 | 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 |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内容变 | 权利量变 | 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因标的物部分灭失而缩小; 债权:因部分清偿或者免除而缩小 | 部分质变 | 所有权因标的物出租或抵押而变得不圆满;种类债权变为特定债权,有息债权变为无息债权等 | 效力变 | 过了诉讼时效成为无公力救济权的债权;第二顺序抵押权变成第一顺序抵押权等 | 主体变 | 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 (权利不存在) | 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等 | 相对消灭 (前手转后手) | 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交付而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知识点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定义 | 适用 | 自力救济 | 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侵害人,以捍卫受到侵犯的权利 | 特殊情况下方可适用,情形紧迫,公力救济有所不及时 | 公力救济 | 通过国家的专门力量和法定程序保护民事权利,主要程序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如通过给付之诉,使责任人返还原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 最主要、最普遍的救济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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