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知识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标准 | 分类 | 具体特点 | 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 | 人身权 | 人格权 | 生命权(如打死了人)、身体权(如打断一个胳膊)、健康权(如打聋)、姓名权(如冒名)、肖像权(如丑化肖像)、自由权、名誉权(如诽谤,无中生有)、荣誉权(如强占荣誉)、隐私权(如透露别人不想透露的)等 | 身份权 | 配偶(对爱人的关爱)、亲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属权(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 | 财产权 | 1.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2.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 知识产权 | 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具有“垄断”性。 | 社员权 | 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
民事权利的作用 | 支配权 | 1.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 2.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 请求权 | 1.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如债权)。 2.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优先效力。 | 形成权 | 1.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 抗辩权 | 1.指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2.目的是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
权利实现方式 | 绝对权 | 无须他人协助(如物权、人身权) | 相对权 | 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 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 对世权 | 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如物权、人身权等) | 对人权 | 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 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 | 专属权 | 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 非专属权 | 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 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 | 主权利 |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借款合同) | 从权利 | 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 | 权利相互间的地位 | 原权 | 原生性权利 | 救济权 | 原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如财产权受侵害时,可要求赔偿的权利) | 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 既得权 | 全部法律要件齐备 | 期待权 | 又称“形成中的权利”,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
【总结】另一视角归类 1.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非专属权; 2.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非专属权; 3.人身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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