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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知识:融资租赁租入设备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2013-8-13 09:3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13| 评论: 0

摘要: 增值税税务知识:融资租赁租入设备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问: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进项税额和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
增值税税务知识:融资租赁租入设备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问: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进项税额和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贵公司可确认业务内容及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并参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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