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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坏账损失专项申报

2013-7-1 11:0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64| 评论: 0

摘要: 税务知识:坏账损失专项申报  事项名称:企业年度坏账损失情况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
税务知识:坏账损失专项申报

  事项名称:企业年度坏账损失情况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材料:
  1.《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3.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7.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8.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9.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10.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2.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3.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4.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6至13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
  期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告知文书:
  在企业上报的《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其他说明: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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