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事项名称: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损失情况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材料: 1.《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 [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单项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属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若该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单项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属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计税基础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8.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 期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告知文书: 在企业上报的《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其他说明: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