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无形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事项名称:企业年度无形资产损失情况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材料: 1.《无形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无形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企业有关无形资产损失情况说明; 5.属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报告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6.属于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应提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 期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告知文书: 在企业上报的《无形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其他说明: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