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学习笔记:第5节

2013-4-1 16:40|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59|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学习笔记:第5节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注释:20%是起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学习笔记:第5节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0.0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一般减免税规定: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个人销售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注册税务师备考经验热门浏览
注册税务师备考经验近期更新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师复习资料汇总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5-13 16:1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