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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学习笔记:第7节

2013-3-28 14:3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05|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学习笔记:第7节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学习笔记:第7节

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完工的三个条件基本相同,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
  举例说明,2008年2月,S房地产开发公司把一栋写字楼出包给祥瑞建筑公司承建。7月,S公司将该写字楼预售给大华服装厂,收到预付款300万元。10月10日,S公司将该写字楼竣工证明材料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10月20日,S公司取得了该写字楼的初始产权证明,但该写字楼已于9月20日交付购买方使用。S公司在计算该写字楼时,完工时间应以9月20日为准,而不是10月10日,也不是10月20日。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熟悉)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
  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客观题)。
  【例题·计算题】甲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货币资金4000万元,其中含代市政部门收取的专用基金300万元,由甲企业开具发票;另含代物业管理部门预收20万元的垃圾处置费,由物业管理部门开具发票。则该房地产企业的收入为4000-20=3980(万元)。
  2.收入的实现规则,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约定的价款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开发产品的。

视同买断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买断价格中的较高者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买断价格


  ③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的

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基价中的较高者,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

  ④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的确认: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看房屋性质,二看房屋区域)

房屋性质

地理位置

计税毛利率

非经济适用房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域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15%

地级市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10%

其他地区

不得低于5%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不受区域限制)

不得低于3%


  5.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未售先租)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熟悉)
  1.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客观题考点)

是否营利性

成本费用扣除规则

非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

开发企业自用的按照建造固定资产单算成本

开发企业非自用的按建造开发产品单算成本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熟悉)
  “六个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六项费用”构成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
  “五道程序”完成企业计税成本核算;
  “四把尺子”可靠地计量和核算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成本;
  “六种特例”合理分配成本项目。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了解)(1)可否销售原则(能不能销售)
(2)分类归集原则
(3)功能区分原则(商业地产、住房)
(4)定价差异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受托代建或合作开发)
(一销售,一归集,两区分,两差异)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五道程序”(了解)了解内容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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