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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学习笔记:第10节

2013-3-28 14:32|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99|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学习笔记:第10节第十节 源泉扣缴(熟悉)  一、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学习笔记:第10节

第十节 源泉扣缴(熟悉)

  一、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指定: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税时间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三、入库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税源管理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五、征收管理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1.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即直接转让)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与股权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不考虑被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
  4.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5.(即间接转让)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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