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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精讲讲义:第4节

2013-3-27 10:02|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71|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精讲讲义:第4节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契税减免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精讲讲义:第4节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契税减免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的集资建成或单位购买的的普通住房比照)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规定: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依法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 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 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5.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契税。6.已缴纳契税的购房者,权属变更前退房的,退税,变更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7.公租房经管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典型例题1】王先生是某企业债权人,2010年11月该企业破产,王先生获得抵债的门面房一间,评估价20万元;当月王先生将门面房作价30万元投资于甲企业;另外甲企业又购买了该破产企业60万元的房产。下列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A.甲企业应缴纳契税3.6万元
  B.王先生应缴纳契税O.08万元
  C.破产企业应缴纳契税2.4万元
  D.王先生将门面投资需缴纳契税
  E.王先生承受破产企业的门面房免征契税
  『正确答案』AE
  『答案解析』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所以王先生不缴纳契税。
  甲企业应缴纳契税=(30+60)×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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