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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四章精讲讲义:第5节

2013-3-22 14:19|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78|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四章精讲讲义:第5节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缴纳方法  (一)一般纳税方法:  印花税通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  注意:  1.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四章精讲讲义:第5节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缴纳方法
  (一)一般纳税方法:
  印花税通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
  注意:
  1.购买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
  2.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
  (二)简化纳税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同一类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3.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三)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7.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均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0年。
  二、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三、违章处理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四、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五、核定征收印花税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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