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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四章精讲讲义:第3节

2013-3-22 14:1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91|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四章精讲讲义:第3节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四章精讲讲义:第3节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金额之和。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 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A-B:不重复贴花。E-F:实质课税。
  A.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贴一次。
  B.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C.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D.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E.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F.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
  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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