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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精讲讲义:第5节

2013-3-19 15:1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14|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精讲讲义:第5节第五节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精讲讲义:第5节

第五节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新增)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注意:
  (1)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属于特殊情况(了解)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被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19.个人离婚析产房屋个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20.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批原则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有"减税项目"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1.个人的公益性捐赠(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基本规定)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以下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捐赠也有方向,爱心也有差异,名利双收)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教材新增)
  (6)向宋庆龄基金会等特定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7)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捐赠(国税发[2000]24号):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 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 (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捐赠当月)
  【例题·多选题】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 )。
  A.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B.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E.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答案】BE
  【解析】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如果是非关联的,可以全额扣除,选项A中没有明确,所以不能扣除;选项CD,属于限额扣除的项目。
  【例题·单选题】李刚是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011年6月取得该有限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30000元,从中拿出1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捐款。李刚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200
  B.2800
  C.3100
  D.3360
  【答案】B
  【解析】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10000]×20%=2800(元)。
  【例题·计算题】公民李某2012年3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通过S区教育局将其中 1000元捐赠给P学校;李某同月在A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将其中2000元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用于红十字事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 扣除额为3500元,李某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答案及解析】(1)李某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2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通过教育局对学校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李某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4000-3500=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500×30%=150(元)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3500-150)×3%=10.5(元)。
  (2)李某对红十字会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6400(元)
  当月应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00)×20%=880(元)
  李某当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5+880=8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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