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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第八章知识点:第7节

2013-3-18 09:4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78|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第八章知识点:第7节第七节 关税征收管理征收管理项目内容关税缴纳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2.纳税期限:关税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第八章知识点:第7节

第七节 关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项目
内容
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0.5‰)×滞纳天数
关税滞纳金起征点为50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退还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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