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十一章(1) 第十一章 流转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 (一)征税范围的审核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的审核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是否完备的审核。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审核。 (3)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的审核。 2.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核的基本内容 (1)应税货物范围的审核要点 (2)应税劳务范围的审查要点 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二)销项税额的审查 1.销售额审核要点 (1)结算方式的审核 注意:委托代销结算方式的新规定。 (2)应税销售额的审核 ①价外费用: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装卸费、货款违约金、罚款等。 ②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③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注意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 ⑤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 重点审核企业的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 ⑥逾期包装物押金的账款处理 错误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等方面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并将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9.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10.销售代销货物 11.移送货物 12.企业对外提供有偿加工货物的应税劳务 13.以物易物,以物抵债 注意:按新准则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应按公允价值做正常的购销处理。 1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2.适用税率审核要点 注意13%税率和17%税率的范围是否正确。 (三)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查 1.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进项税额的审查要点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合法有效。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注意销售产品时运费由销售方负担也可以抵扣。但运费发票必须是开给销货方的发票原件。 正确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2003年12月1日起,运费发票比对相符,才可以抵扣。 (3)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款抵扣。 注意2004年2月1日起,海关完税凭证比对相符,才可以抵扣。 (4)对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1.进项税额结转的审核要点。(7点) 2.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要点。(5点) 3.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查要点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 (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4.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核要点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核 书上例题[例11-1],注意答题模式。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审核 1.重点核查小规模纳税人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的征收率是否正确。特别注意小规模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其征收率调减为3%。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 (一)出口退(免)税重点审核的产品 2006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重点强调 了如何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问题,主要包括:皮革、毛皮、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 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特别是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出口产品,如:皮毛行业产品。 (二)出口企业业务往来、资金流向的审核( 重点) 1.外贸企业的管理规定 在审核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对出口业务的购货渠道、付款方向和出口退税款的资金流向等,属下列异常情况的,必须严格审核; (1)货物报关出口后即收汇,出口企业在收汇的当天或次日,将出口货物的价款付给供货方,收到退税款后,再将退税款支付给供货方或第三者; (2)出口企业收汇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支付给个人; (3)收款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不一致; (4)在异地结汇,本地收汇核销的; (5)在外贸企业母子公司关系及借权、挂靠关系等问题的界定,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2.生产企业的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时,对集团公司(总厂)与成员企业(分厂)间关系的确定可按行业管理的分工掌握。 工贸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非成员企业货物出口,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6条有关视同自产产品规定范围的,可以办理退税。 (三)出口关联企业的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出口企业的审核重点 (1)生产型出口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审核的重点 ①生产型出口企业与境内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审核重点 a.从关联企业购进出口产品情况 b.从关联企业购进大宗原材料、零部件情况 ②生产型出口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审核重点 a.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和数量是否异常。 b. 审核与境外关联企业间开展的加工贸易,其购进料件的价格、出口成品的价格、数量、毛利率是否异常。 四、纳税审核报告 1.纳税审核的重点范围。 2.纳税审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3.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4.提出改进措施。 5.纳税审核报告的日期。 6.税务代理机构的签章。 7.注册税务师的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