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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二章(2)

2013-3-4 09:5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62|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二章(2)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二章(2)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登记范围
时限要求
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5)改变产权关系(6)改变注册资金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4)其他情况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二、账簿、凭证管理 (掌握)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总账和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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