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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一章(5)

2013-2-22 10:2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53|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一章(5)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一章(5)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和形式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 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 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 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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