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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一章(1)

2013-2-22 10:19|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01|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一章(1)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一章(1)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两个方面。
  根据2005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规定,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是指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行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被代理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注册税务师是沟通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三)法律约束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专业活动。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一)自愿委托原则。
  (二)依法代理原则。
  (三)独立、公正原则。
  (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所谓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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