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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要点导读专题五:行政复议

2012-11-22 11:4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03| 评论: 0

摘要: 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要点导读专题五:行政复议专题五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8条)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
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要点导读专题五:行政复议

专题五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8条)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一并申请复议(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规章以上(包含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得直接或附带地申请复议。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一)申请人(第10条)
  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解释】申请人是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实施条例》第11~14条)
  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机关)
  (一)一般管辖(第12、13、14条)
  1.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管辖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机关)
  (二)特殊管辖(第15、18条)
  【解释】特殊之处在于,针对这类案件,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基本程序
  (一)申请
  1.期限(第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方式(第11条):书面、口头均可
  (二)受理(第17、20条)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结果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审理
  1.审理的内容(第28条)
  (1)合法性审查:事实、主体、权限、依据、程序
  (2)适当性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是否具有合理的动机、是否正当考虑有关因素、是否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否符合比例要求、是否符合行政惯例、是否前后一致、内容或结果上是否合理适当。
  2.审理方式(第22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证据规则(第23、24条)
  (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结案
  1.结案期限(第31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不作出复议决定结案
  (1)申请人撤回申请(第25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和解结案(《实施条例》第4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3)调解结案(《实施条例》第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3.作出复议决定结案(第28、29条)
  (1)被申请人获胜的决定——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申请人获胜的决定
  ①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②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解释】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赔偿决定
  ①依申请作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②依职权作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五)执行(第32、33条)
  1.对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对申请人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1•单选题】甲县乙镇税务所以自己名义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王某不服,拟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应为( )。
  A.乙镇税务所
  B.甲县税务局
  C.乙镇人民政府
  D.甲县税务局或乙镇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1)税务所是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所有权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在本题中,乙镇税务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1000元罚款决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直接以该税务所为被申请人。
  【例题2•多选题】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2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已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本案复议机关的有( )。
  A.作出罚款决定的派出所
  B.乙区公安分局
  C.乙区政府
  D.甲市公安局
  E.甲市政府
  【答案】BC
  【解析】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乙区公安分局)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乙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3•单选题】刘某向工商局申请某经营许可证,工商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刘某遂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刘某各项条件均符合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复议机关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责令工商局重新作出决定
  B.撤销原决定
  C.维持原决定
  D.确认原决定违法
  【答案】C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某工商局不予许可的决定显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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