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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要点导读专题四:行政强制

2012-11-22 11:4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26| 评论: 0

摘要: 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要点导读专题四:行政强制专题四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法》第9、12条)表4-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 ...
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要点导读专题四:行政强制

专题四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法》第9、12条)

表4-1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创设(第10、11条)
  1.法律: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
  (1)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2)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法律规定保留的事项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
  (2)仅有权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
  【解释】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第16、17、70条)
  1.行政机关实施
  (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授权实施: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委托实施:绝对禁止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18、19条)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解释】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解释】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殊规定(第20条)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及时解除
  (1)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2)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立即解除。
  (五)查封、扣押(第22~28条)
  1.对象
  查封、扣押的对象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下列对象不得查封、扣押:
  (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期限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3.费用负担
  (1)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后续处理
  (1)没收或销毁: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没收或销毁
  (2)解除查封、扣押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六)冻结(第29~33条)
  1.实施主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2.对象
  (1)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2)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期限
  (1)予以冻结的期限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2)送达冻结决定的期限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实施冻结的期限
  冻结存款、汇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后续处理
  (1)划拨
  对违法事实清楚,且被冻结款项依法应当收缴的,予以划拨。
  (2)及时解除冻结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④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解释】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创设和实施主体(第13条)
  1.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2.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第34~38条)
  1.启动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2.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决定强制执行
  (1)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三)比例原则(第42~44条)
  【解释】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强制行政行为的手段应与其性质相匹配,尽可能采取成本低、损害小的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1.执行协议制度
  (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2)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3)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执行时间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3.执行手段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执行标的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45~49条)
  1.加处罚款和滞纳金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3)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转入直接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五)代履行(第50~52条)
  1.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适用程序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3.立即实施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费用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院的非诉执行(第53、54条)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题1•多选题】甲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A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现场查封其办公场地、扣押了相关财务资料和库存产品。后甲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80000元;A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甲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加处罚款;A公司仍拒不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甲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将扣押的产品拍卖。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
  A.查封其办公场地
  B.扣押其相关财务资料和库存产品
  C.罚款80000元
  D.加处罚款
  E.将扣押的产品拍卖
  【答案】AB
  【解析】(1)选项C属于行政处罚;(2)选项DE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例题2•多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的表述错误的有( )。
  A.与违法行为人有关的一切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均有权查封、扣押
  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不得查封企业的维持基本生产经营必须的机器设备
  D.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违法行为人委托第三方保管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答案】ACE
  【解析】(1)选项A:“与违法行为人有关”不一定“与违法行为有关”;(2)选项CE:不存在该禁止性规定。
  【例题3•单选题】甲税务机关查实乙企业有偷税行为,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乙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甲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加收滞纳金超过( ),经催告乙企业仍不履行的,甲税务行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B
  【解析】(1)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逾期税款和滞纳金享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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