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要点导读专题二:行政许可 专题二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范围(《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一般许可:驾驶执照、排污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特许:采矿许可、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许可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认可: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许可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家用电器的检验、屠宰生猪的检疫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登记: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社团设立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2.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设定权限 1.创设行政许可的权限(第14、15条) (1)经常性行政许可的创设权限 “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依法创设经常性行政许可。 ②创设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即只有在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尚未创设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创设。 (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创设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有权创设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文件: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②创设条件 表2-1
③“转化”——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不属于临时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表2-2
(3)禁止“地方上”(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 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②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行政许可的具体化——上位法优先原则 “第16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三)设定程序 1.形成程序 “第19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评价程序 “第20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修正程序 “第20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2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第22-26条) 1.行政机关实施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授权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委托实施 (1)委托范围 ①在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 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 (2)委托对象:其他行政机关 (3)对委托机关的要求 ①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②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③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对受托机关的要求 ①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②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涉及多机构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涉及多部门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实施的一般程序 1.格式文本的提供(第29、58条) (1)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信息公示义务(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3.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第32条)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审查 (1)核实义务(第34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报送义务(第35条) ①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②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告知义务(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决定 (1)决定时限(第34、42、43条) ①当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②不能当场决定的 表2-3
(2)决定形式 ①不论是准予行政许可,还是不准予行政许可,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②准予行政许可,一般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也可以体现为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形式作出。 ③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例题1•单选题】《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2008年) 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B.国务院部门规章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答案】C 【解析】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例题2•单选题】甲企业是2012年6月1日新成立的商贸企业,6月2日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 A.不予理会 B.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C.先收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D.即时告知甲企业不受理 【答案】D 【解析】(1)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已经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