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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

2012-11-21 10:42|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64| 评论: 0

摘要: 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 ...
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该原则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1.选择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1.审查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2.受案范围不同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3.审理程序规则不同(1)两审终审制;
(2)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
(1)一级复议制;
(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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