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不包括辩护人、证人、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情形下应当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 1.辩护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控告的内容进行反驳和辩解,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制度。 2.辩护的种类 按照辩护产生方式,可将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三种。
3.辩护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提示: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②本案的证人;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牵连的人; ④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⑤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⑥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补充:④⑥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4.辩护人的权利
(二)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起,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权限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拘传 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留人。拘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没有逮捕必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逮捕,但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四)拘留 拘留有以下特点: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决定拘留。拘留一律由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只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1.拘留的期限
3.拘留适用的程序 拘留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拘留证,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单位;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五)逮捕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要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3)有逮捕必要的。 提示: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ⅰ)》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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