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 1.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2.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时应注意几点: (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2.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也有其自身特点:(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解。(3)自诉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因为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时停止进行的诉讼活动。法庭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起诉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脱逃的。 提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法庭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一般不计入办案期限。 3.一审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上诉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解释: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提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二)第二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原则上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以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提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再审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四、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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