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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知识点

2012-10-15 09:16|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86|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知识点第一篇第5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相对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知识点

第一篇第5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相对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提示:

  (1)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应该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2)禁止不利变更基本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知识点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案件,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一)可以“一并”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国务院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1.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知识点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非行政主体)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在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往往是销售者,工商机关或质量监察机关在对商场进行检查的时候,若发现其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会直接对销售者进行处罚。此时,若销售者提起行政复议,生产者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知识点四: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管辖

  1.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管辖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4.特殊管辖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把派出机关看作是一级政府即可,把街道办事处看作乡政府,把区公所看作副县级政府,把地区行政公署看作市政府。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权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5.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6.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知识点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是60日)。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示: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1)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

  (1)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一)审查的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1)执法主体存在的组织法依据;

  (2)执法主体的权限依据。

  3.对权限的审查

  (1)是否越权的审查。

  ①无权限的越权;

  ②有权限的越权;

  ③内容上的越权。

  (2)是否滥用行政职权的审查。

  4.对依据的审查

  如果经行政复议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规范性质错误、适用无效规范、越权适用规范、规避应适用规范、适用规范条款错误、适用规范对象错误,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适用依据错误。

  5.对程序的审查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步骤违法、顺序违法、不遵守法定时限或者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1.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根据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一)行政复议中止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行政复议终止情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提示: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提示: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点六: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3.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1.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4.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5.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提示:(1)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①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②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③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①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环境;②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③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④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①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②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③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4.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推定撤销制度)

  5.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六、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3.调解应当符合四个要求:

  (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知识点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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