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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知识点

2012-10-15 09:12|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09|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知识点第一篇第2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知识点

第一篇第2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授益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1)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行为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行为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2)行政确认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房地产部门的房地产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等。

  行政确认涉及的领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等。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

  (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规范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这里主要是指内部的法律文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内部文件不对外,对外无效);

  (2)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但是涉密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3.便民和效率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首次确立的)

  (1)撤销赔偿。

  行政机关做错了某行政行为,需要撤销,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2)废止补偿。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回、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这个行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要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1.听证、论证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2.评价(目的:早日废掉许可)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3)相 对 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3.授权停止实施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如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报国务院批准→在本省停止实施。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
1.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安全活动——普通;
②资源利用——特许;
③资格赋予——认可;
④技术审定——核准;
⑤组织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可以)。
2.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提示: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已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1.经常性许可
(1)法律、法规
(2)国务院决定(及时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2.临时性许可
(1)国务院决定
(2)省级政府规章(一年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提示:(1)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设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设定。

  (2)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知识点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1)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提示:具备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二是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三是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2)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2)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重点)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证据)。(案卷排他性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视批准制度)。

  提示: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1.能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一般期限是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要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在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要说明理由。这里要注意:一个机关办手续是20天,多个机关集中办理的期限是45天,分散办理是每个机关20天。

  4.经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6.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禁止)。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绝对禁止)。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知识点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1.对许可机关的监督

  上级机关有义务监督下级机关的实施许可的活动。下级如果有严重过错,上级没有监督好,要负领导责任。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

  (1)撤销:是把权利拿走,是一个实体权利问题(纠正违法行为)针对许可本身的违法;

  (2)注销:是手续,是程序问题(许可没有了把它注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4.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违法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撤销。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许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知识点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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