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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关税征收管理

2012-9-18 09:4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15| 评论: 0

摘要: 2013注税《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关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项目 内容 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 ...
2013注税《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关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项目

内容

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
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
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0.5‰×滞纳天数
关税滞纳金起征点为50
2.
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退还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
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3注税《税法一》预习知识点:关税征收管理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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