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纳税人

2012-9-10 14:2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37|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纳税人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注册税务师备考经验热门浏览
注册税务师备考经验近期更新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师复习资料汇总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5-23 12:51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