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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二》预习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2012-9-4 14:22|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69| 评论: 0

摘要: 2013注税《税法二》预习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2013注税《税法二》预习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八)供热的企业用地 

  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2013注税《税法二》预习知识点:减免税优惠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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