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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用益物权

2012-8-29 10:47|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00| 评论: 0

摘要: 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   ...
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的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提示: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用益物权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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