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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2012-8-27 09:1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04|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 ...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

  1.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提示】:

  1.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2.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算营业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一)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它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二)差额计税:列举项目

  (三)核定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可以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税额扣减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

  1.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2.扣税方法:①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②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五、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特殊】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纳税地点基本规定——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2.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营业税的基本规定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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