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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二》:减免税优惠

2012-8-25 09:1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03| 评论: 0

摘要: 2013注税《税法二》:减免税优惠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
2013注税《税法二》:减免税优惠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其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

 

2013注税《税法二》:减免税优惠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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