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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2-8-25 09:10|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2013注税《税法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 ...
2013注税《税法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新增) 

  (7)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新增) 

  (8)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余值缴纳房产税。(新增) 

  (9)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10)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承租人自融资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据房产余值缴纳;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新增)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地上建筑物 

  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为4%) 

  (二)地下建筑物

 

2013注税《税法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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