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税《税法二》: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注意: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新增: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不重复贴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四)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意: (1)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5.使用人;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新增)。
2013注税《税法二》:征税范围和纳税人的延伸阅读——一次通过注册税务师五科的备考经验 我原本是“门外汉”,对财务会计和税法一窍不通,要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再到融会贯通掌握,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他把自己的学习方法叫做“大网撒、重点抓”的点面结合法。 “我是2000年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因为从拿到教材到考试仅有五个月的时间,所以,每个月就必须学完一门。我要求自己每天至少保证4个小时的看书时间,而且,每小时至少要看10页。如果有时间,我还要尽量多看几页,以便为自己腾出全面复习的时间。” “我将每一科目的学习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透教材阶段,我自己把它称为‘大网撒’阶段。这个阶段看书关键在于‘细’,要逐章逐节仔细看,在读透弄懂的基础上,圈出看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然后分别记录下来。第二阶段是做题阶段,既是对教材消化理解阶段,也是将教材前后贯穿的阶段,这个阶段关键在于‘透’。只有通过做习题,才能将教材从前到后地串起来,才能对教材的理解达到‘透’的程度。做习题也要得法,要一边做一边找出做错的原因。拿《税法(ⅰ)》的一道综合题来说,往往涉及流转税的各个税种,你如果不做题,就很难将教材融会贯通。第三个阶段是再读书阶段,也是‘重点抓’的阶段。这个阶段,我一边将做题时弄错的地方加深记忆,一边注意新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改革热点,这些地方往往都是考试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