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法律辅导知识

2015-9-25 16:50| 发布者: aguona| 查看: 205| 评论: 0

摘要:   【引言】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10月17日-18日,为帮助考生全面掌握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复习知识点,两全其美编辑整理了"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法律辅导知识",以下是知识点法律的扩 ...
2

  【引言】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10月17日-18日,为帮助考生全面掌握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复习知识点,两全其美编辑整理了"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法律辅导知识",以下是知识点法律的扩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考试顺利!

  三是要清楚自然人的分类。

  也就是根据自然人不同的认知能力,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种。我们关键要搞清这三类自然人的范围:① 从年龄上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从能否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来划分,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记住一个是“不能完全辨认”,一个是“不能辨认”。

  四是要掌握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宣告部门。要分清: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可以宣告死亡。宣告部门都是人民法院。

  3)要掌握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

  一是要搞清合同的订立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的含义与特点,同时还要掌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2005年的试题中,有一道判断题: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只有掌握了下述内容:“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这道题才能做正确。

  二是要掌握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定金罚则。2004年试题中,有一道判断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另一企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总价款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企业先支付了700万元定金。此后由于该地区投资环境改善,该企业未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则该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1400万元。(X)

  这是一道涉及计算的判断题。我们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为3000万元 ×20%=60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企业先支付了700万元定金,对于超出600万元的100万元,则不应双倍返还定金。

  4)有关物权法的内容。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出台并实施,我们要结合其中的规定掌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点及分类。如2005年试题中,有一道多项选择题:担保物权包括(CDE)。

  A.地役权

  B.典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E.质权

  此题知识点包括: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目前《物权法》未把“典权”列入其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5)要搞清物权与债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的区别。

  ①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②性质、特征:物权是对事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是对****,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③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④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

  ⑤内容: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债权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⑥权能: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具有请求权和受领权。

12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 房地产估价师备考指导
★ 房地产估价师模拟试题
★ 房地产估价师历年真题
★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最新资讯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4-29 04:3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